August 02, 2004

法律·道德

过去读书的时候,教科书上说: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。这个定义显然有问题,它在说法律是什么,而并没有给出什么是法律。就好象要给“人”下一个定义,我们就不能说人是有两条腿的。这不是定义。

巴苏有一个核心定理:任何通过法律可以得出的结果,通过社会规范一样可以得到。这个定理有两个推论:一、通过法律能够得到了结果,没有法律也能得到;二、如果社会规范得不到的某个结果,那么法律也不能得到这个结果。

今年山东省交通厅出台了一项规定:从事长途客运的客车,司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六小时。这项规定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,但是实施起来未免有难度。因为不可能给每辆车都配备一位监察员——如果真的这么做的话,更糟糕,因为这提供了更多的权力寻租的机会。显然这一要求过高了,给实施带来了难度。如果一定要实现,则必然要付出过高的成本。如果是抱着随便实现不实现的心态,那么,这种做法无疑将降低人们对法律的信任程度。

这种过高的要求,我们当然要承认要求本身是合理的,但它是从道德的角度出发的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。比方说,道德恨不得人人都是圣人,但没有哪条法律敢强制要求人人都成为圣人。法律和道德,都是社会规范,但是法律应当是下限,而道德是上限。道德要求人人都做雷锋,但法律不能这么规定。

道德本身是不会虚伪的,但如果与现实脱节,就是虚伪的了。比如说宋儒喜欢喊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,这就很虚伪。因为他们自己是没有失节的危险的[当然仅指贞洁],就算真有这种可能,你做得到,不能强行要求多数人都能做到。就好比万一刘易斯成了地球的主宰,他就不能规定所有人都必须在十秒之内跑完一百米。

从道德的角度去制定法律,带来的结果只能是法律可执行性极低,人们对违法不以为然[因为本来就做不到],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都将处于极低的水平,除了真正的道德高尚者。这时候,真有好的法,也难免得不到良好的执行,因为社会风气已然如此。

通过规范得不到的结果,试图通过法律来达到,带来的局面就是这样。

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说,为什么要有法律?法律的意义是大大缩短形成规范的时间。比如说四舍五入,这是一个“习惯法”。设想这一习惯法尚未形成的时候,我们也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。但问题是:“四舍五入”这一标准本身必须是合理的,你不能制定一个“八舍九入”来强制实行。法律只能规定一些好的规范,但本身不能创造规范。

道德是一种内省的力量,严格的说,应当只对个人有效。任何一种道德,你认可它了,才会去按照它的标准来做。但法律不一样,法律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。用道德的标准来制定法律,问题就在于过度的依赖于强制力,而忽略了认同的重要性。这将导致不认同,导致抵触。

但道德始终是有感召力的。人人都是圣人的社会,肯定令人期许。就好象学生考试,人人都是一百分不好吗?但是及格线只能定在六十分。“我们把标准定在六十分,岂不是令人难堪?”这种思路本身就是一个道德的思路,不能据此来制定法律。

Posted by 暝色楼主 at August 2, 2004 02:30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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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ed by: at February 26, 2006 08:51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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